《女士的法則》許婕為何輕易被說服?陳染顛覆了我對律師的認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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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煜寒|文

從一樁樁案件的角度來說,《女士的法則》可以說是一部正能量滿滿的作品。

除了陳文光所牽涉的“濂創案”之外,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有一個近乎完美的結局。

導致這樣一種“大團圓”結局的人,便是陳文光的女兒陳染。

一個有著“聖母”光環的女性律師,一個與許婕有著截然不同的職業理念的女性律師。

她優柔寡斷卻也執著倔強,為了公平與正義她義無反顧地拋棄自己的職業道德。

拋開社會與國家層面不說,作為一名職業律師,陳染的存在幾乎可以說是搶光了“公益律師”田茂的風光。

即便是在二人同時參與到有“環保性質”案件中後,雖然屬於對立的兩方面,陳染的“聖母”人設卻無法讓她與田茂真正產生“火花”。

作為一個普通人,以及我對“司法圈”的淺薄認知來說:律師這一職業與法官有著本質上的不同。

他並不是一個決定或判斷誰對誰錯的職業或存在,這些任務或職責應該是法官們的本職工作。

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,都不會直接或間接剝奪任何“好人”與“壞人”向法官辯駁自己罪行的權利。

同理,作為法庭上被告或原告的代言人,律師應該也可以為任何人進行辯護。

哪怕是這個人“罪大惡極”並且“證據確鑿”,他們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對自己進行協助或辯護。

而對受辯護人是否“罪有應得”或是“判定有罪”,從法律層面來說並不是律師該乾或可以做的事。

這樣的判定與認定,只能有法官做出裁決,律師並不具備這樣的權力與能力。

也正因為身為律師,他們也應該為任何人進行辯護,才導致了“律師是一群見利忘義之輩”的固有印象。

因為他們只注重自己辯護人的利益與權力,對於對方受害人或被侵犯人來說,無論對與錯都是律師們的攻擊對象。

於是,社會上才會出現許多針對律師行業的笑話與“諷刺文化”。

也因為如此,我國古代類似於律師的訟師或狀師們,才會被人貶稱為“訟棍”。

可想而知,律師這一古老的職業,是有多么不受普羅大眾的待見。

或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吧,《女士的法則》不僅試圖正面突出女性在律師行業的“蒸蒸日上”,也有一點想要為律師正名的味道存在。

在《女士的法則》的陳染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代表人物,在她的心中法律與律師有著別樣的解讀。

陳染幾乎在每一樁案件中,都將自己的道德標準凌駕於法律賦予她的權利與義務之上。

對於她來說,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要遠遠大於自己客戶的權益。

甚至為了保持她的“聖母”形象,可以將自己的客戶“四季藥廠”徹底出賣掉。

最讓我意外的是,當“明堂”底下的律師做出如此違反職業道德之事後,“明堂”的正常業務似乎並沒有受到太多影響。

他們手中的那些“老客戶”們,似乎也認可了陳染的這樣一種舉動。

這難道是一種“要求‘明常’在暗地裡監督自己”的想法嗎?

不可否認的是,律師確有“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”。

但這並不該成為陳染“聖母”光環之所以存在的合理解釋。

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“平等”,而這樣的平等除了法官最終的一錘定音之外,自己辯護律師如何看待自己以及如何為自己辯護,都是平等能否實現的基本保障。

從現今的社會現狀來說,法律或者說是律師離普通民眾還是非常“遙遠”的。

除非你涉及到刑事案件,否則一般的民事訴訟甚至連到庭參與的機會都很小。

而這,也成為《女士的法則》很重要的作用之一:普法。

可是陳染這樣一個女性律師的人設,是否將律師這一職業過渡的高大上了呢?

她不僅自己的“聖母”意識堅定,甚至還有要拉許婕下水的意思。

對於這樣一對搭檔的描寫,會不會有些過於理想化了呢?

從“明堂律師事務所”所處的辦公大樓,以及他在靜海所處的地段來看,這樣一層或半層樓每年的費用應該是不菲的。

而“明堂”的實際管理者李功明,似乎對陳染如此“敗壞”自己公司的名聲,似乎並沒有過多的苛責。

當“四季藥廠”因陳染倒閉或被查處之後,“明堂”的業績與生存不會受到影響嗎?

而為了消弭這種情況的出現,《女士的法則》只能讓原本已無心再與“明堂”續約的“飛來茵”,重新回到了“明堂”的懷抱。

可以這么說,整部《女士的法則》都在為陳染與許婕所經手的案件讓步與妥協,同時還要讓這些案件的結果充滿“正能量”。

那些本該從案件中透露出來的“黑暗面”,幾乎全部消失或被巧妙地淡化了。

那些原本充滿“罪惡”的大反派們,幾乎在關鍵時候都會被陳染所感動。

從筆者的角度來說,並非不同意《女士的法則》對“正能量”的傳播與宣揚。

相反,我對於許婕因陳染而慢慢改變這樣一種設定,是非常喜歡並樂見的。

但是,缺少了黑暗與博弈的“律政劇”是沒有靈魂的,他只能算是一種“假象”。

現實中你遇到陳染、田茂這種律師,出現在對方律師席的幾率有多高?

難道一名律師,不該讓自己的委託人知道或者明白,自己會盡最大的努力維護自己的利益與權力嗎?

難道每一名律師都認為:法官只是在決定自己的輸贏而已,真正的對與錯、是與非都該由自己作出判斷與判定嗎?